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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院信息,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依法治校,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实行由学院院长领导、办公室(法治工作办公室)归口管理,各系(院)、部门协同推进,纪委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成立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办公室和督查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设在办公室(法治工作办公室),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办理学院的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信息的审查;
(五)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开展咨询服务,受理个性化信息需求;
(六)组织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承办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督查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系(院)、部门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学院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安全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扰乱学院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学院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建好学院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学院下列信息主动公开: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考试招生相关办法,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考生报考条件及录取结果等;
(五)学生管理规定,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六)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等;
(七)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八)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九)收费的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十)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政府采购有关情况;
(十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二)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中外合作办学等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信息依申请公开:
在学院已公开的信息外,学院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所列的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九条 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年鉴、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条 学院编制和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学院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类别、索引、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学院将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放置在各系(院)、部门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供免费查阅;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在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需报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学院信息,分情况处理:属于社会公众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负责受理;属于学院教职工、学生向各系(院)、部门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各单位负责受理。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的信息,应当及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一)所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本细则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五)所需信息不属于学院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需求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提出相同需求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并提供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说明申请获取信息的名称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四条 学院网站主页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收集学院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众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纪委负责组织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要及时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依据监督检查结果提出的整改意见,相关单位要在15天之内整改完成。
第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单位责任人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各系(院)、部门要在每年9月1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学年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报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学院每年10月1日前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报送省教育厅。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纠纷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系(院)、部门负责人岗位职责,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充足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系(院)、部门对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并于每月1日前将上个月的相关资料提交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备案,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问鼎网中国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2.《问鼎网中国信息公开指南》
3.《问鼎网中国信息公开目录》
4.《问鼎网中国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2年9月17日